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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dg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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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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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f211434
刑法第349條第1項規定:「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此處所謂『收受』者,係指搬運、寄藏及故買以外無償取得或持有之行為。(例如繼承、受贈是)至於稱『贓物』者,係指他人因犯侵害財產法益所得之物而言。
至於向他人買受之物品,最後經指證為贓品,則可能觸犯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規定:「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此所謂「故買贓物」者,係指故意以有償行為,取得贓物之所有。例如,須以行為人明知係為『贓物』,而故意為買賣交易之行為而言。因此,是否為「故買贓物」宜從客觀環境加以判斷行為人是否得以確知所買受之物,係為『贓物』,如所買受之物品的價格,是否與市場之行情顯不相當(顯有暴利可圖),如否,於無厚利可圖下,應可推斷為一般之買賣。據此推論,若無從確認所買受之物係為『贓物』,則尚與...

這條法沒規定到買東西的"地點"是一敗筆。

路邊小貨車(或小路邊攤)賣的電動工具,你、我、警察、賣家、法官、、等,心裡都知道(或是懷疑)80~90%以上源頭都是贓物。

所有古董古玩店賣的真品古佛頭,源頭幾乎個個是盜來的贓物,什麼古墓出土的古玉、古物源頭不少都是盜墓來的,不是嗎?

連抓贓物專業的警察都不認為(或是無法認定)這些公開賣的東西是可抓的、可沒入保管的贓物,(如是贓物,警察為何不抓、並沒入保管)

我只是一個對贓物無任何專業的買家,公開賣的東西,只要便宜,請用力買,買免驚。
 
舊 2010-07-01, 07:31 P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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