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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NG0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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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16
文章: 115
引用:
作者scottchang
剛剛幾個朋友一起過去幫他解決,除了欠了一個月的房租付清,還多預付了一個月房租,
朋友那個房東好兇,比肥油我很多,但是比吵架我就不行了,
本魯是沒租過房子,一個月沒繳房租房東可以趕走我朋友嗎?



一般來說是兩個月,看契約,但是契約怎麼樣也不代表房東就是可以怎麼樣,

我直接複製貼上,因為我們家隔壁的房東,就是因為房客遲了兩個月沒繳房租就去換鎖,把人家的東西丟出去,結果吃官司,房客欠房租是民事,但是房東犯的可是刑事!!妨害自由、毀損、入侵民宅。

人有三不便,商量一下,我想房東也不可能一個月就趕人



遇到房客不付租金,你不能馬上終止租約,你必須先用存證信函通知房客,要房客在函到幾日內(例如五天、七天)支付租金,房客還不付你才可以把租約終止,要求房客返還房屋;而且前提是房客欠的租金累計已經達到二個月才能這麼做,如果有收押租金的,還要把押租金先扣掉。 那是不是說房客欠租已經用存證信函通知了,累計也已經超過二個月了,房客還不搬,就可以直接進房客的房子把房客趕走? 『錯』!!!關於終止租約及返還房屋必須透過訴訟的程序,打贏官司之後再聲請強制執行。而且關於打官司的部份,有可能你一審勝訴了,房客就繳一點點上訴費繼續上訴拖延訴訟,在你官司確定之前,房客就是不給錢要住免費的,等於房客花個幾千元的上訴費,如果官司多拖個半年,就省去半年的租金囉。 要是你不透過訴訟,直接進房客的房子把物品清空,那我必須告訴你可能會構成侵入住居及妨害自由,不可不慎。 看到這裡,應該很多人一個頭二個大了,原來房子租給人家這麼麻煩啊。其實房東有一個方式可以運用,那就是簽訂租約時要公證,並且註明租約到期房客返還房屋為逕行強制執行之事項。過去公證一定要到法院公證處辦理,現在你也可以到民間公證人的事務所辦理,效力跟法院都是一樣的。 也許你可以這樣做,第一次跟房客簽約只簽六個月,並且照上面說的去公證,你會先收一個月租金跟兩個月押金對不對?假設後來房客就不繳租金了,那你就等到六個月租約到期,直接拿公證的租約到民事執行處請求執行,要求房客返還房屋,那你就可以不用打官司,也可以避免房客藉由拖延訴訟一直住免費的情況,而你最終的損失大約就控制在三個月的租金。
 
舊 2016-08-26, 10:04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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