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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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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檢察官的分工與合作。]
#1

2021-05-11 辦案時,警察與檢察官誰才是老大?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另依同法第229條的1項「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
第230條第1項「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
第231條第1項「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等規定,
可以得出現行法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的老大跟發動者是檢察官

可是多年來,警察機會一直在爭取作為偵查主體,
掌管警政的內政部也一度考慮要廢除「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不想當老二,到底為什麼?
刑案發生後,第一線前去偵辦一定是警察同仁,從偵訊犯罪嫌人、證人,蒐集犯罪證據,
明明都是警察機關在辦案,為什麼還要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讓檢察官來「收稻尾」

這要從檢察制度的緣由談起,德國從1848年以來設計檢察度的目的,總括來說,
就是為了避免警察機關濫權,為了制衡警察的權力而產生的
但時至今日,公民監督的力道已經非常強勁,警察機關案時也不敢隨意濫權,是不是要對偵查主體重新定位
 
舊 2022-12-19, 11:46 AM #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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