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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21
文章: 177
蕭美琴帶23瓶酒回台免查 外交部:依規定辦理

https://www.facebook.com/TaoyuanAbi...Ni6RQMhkkmJ2DCl

外交部:網路所稱文件來源可疑,並可能涉及境外變造偽造與操弄認知作戰的惡意
https://youtu.be/NGvVAZrvbSE

總計23瓶,總容量為14.35升,價值3萬600台幣,最貴的一支酒是葛瑪蘭威士忌1500ml 4900台幣






https://tw.news.yahoo.com/蕭美琴返�...-133956812.html

依財政部說明:依規定,輸入供自用的酒類,數量未超過5公升者,免取具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若超過上述數量,且經審核符合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者,可以憑該部核發的同意文件輸入。

又依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進口酒類經該部審核符合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免予查驗。

財政部說明,本案經審核符合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3款後段「政府派駐國外機構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規定,因此依法同意本案不需要取具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並免辦理進口酒類衛生查驗


查了一下無論是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者免徵關稅範圍

不但沒有自用酒品項目,而且蕭帶回酒品數量超過5公升

又哪來免辦理進口酒類衛生查驗和不需要取具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免查驗?騙傻逼鐵粉?

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所稱自用物品,指曾在駐在地使用之日常自用或家用物品,其範圍及品目如下:

一、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免徵進口稅之品目。
二、錄音機、收音機及電唱機各一臺或其組合一部。
三、電視機一臺。
四、幻燈機一臺。
五、電影放映機一臺。
六、電視錄放影機一臺及錄影帶五捲。
七、電冰箱及烤箱(瓦斯或電氣)各一個。
八、洗衣機、烘乾機、吸塵機及洗碟(碗)機各一臺。
九、空氣調節器一部。
十、鋼琴一架。
十一、個人電腦一部。

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

關稅法第49條
     
      
舊 2024-04-21, 11:10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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