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dsmt
沒人說不能制服歹徒,也沒人說你不能全力反抗。也沒人說你在衝突中打死歹徒一定有罪。
問題是,你已經把歹徒打到無行為能力,再把他殺死,這在美國也不一定行得通。
美國就有一個案例,青少年入侵,屋主射傷一青少年,青少年倒地。屋主繼續開數槍射死對方。最後屋主被判一級謀殺,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套一堆台灣人的邏輯:我怎麼知道青少年有沒有藏槍假暈來準備偷襲呢?我又不是專業人員,怎麼判定青少年是不是真暈?
顯然美國法官不接受這種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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呃...是陪審團不接受這種說法
不曉得你說得是不是這一件:
Byron David Smith killings (維基百科)
2012年11月22日的感恩節,Haile Kifer(18歲,女)和Nicholas Brady(17歲,男)
闖入Byron David Smith(65歲,男)明尼蘇達州家中的地下室
Smith在數分鐘不到的間隔裡持
Ruger Mini-14分別擊殺兩名青年,只因為他「擔心對方持有武器」
陪審團根據
現場錄音認定檢方控Smith的兩個一級謀殺和兩個二級謀殺有罪,法官判決Smith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現場錄音或許使人感到不適,請斟酌是否點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