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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21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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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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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f211434
我是只在先前所提到,同樣是在路邊擺攤的情況下


假設某甲在路旁以市價的1/10的價格販售工程機具

某A家中開工程行的,他在知道這些售價只有行情的1/10的情況下向某甲購買



某B只是門外漢,單純認為價錢可以接受的情況下向某甲購買

要是兩者同被告收受贓物罪,某A罪名成立的機會會比某B高

原因在於法官會認為

「某甲是在已知該物售價僅為市價的1/10,而在已知(或懷疑)該物為贓物的情況下購買」

收受贓物罪的決定性因素在於

「而在已知(或懷疑)該物為贓物」與否,是否為公開販售並不是決定因素
舊 2010-07-01, 04:00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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