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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2
您的住址: 晚上黑壓壓一片的那區
文章: 99
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9條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要是法官
我一定會重罰:施暴者.......... 賠給fbi: 二百五
舊 2014-10-02, 07:33 P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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