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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w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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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1,622
引用:
作者gLiC8e1e5I83
飯店與商場改成文化展演、青創空間

他只是寫要改為文創產業使用,並沒有說要拆

辦公大樓也不可能改,那地點就是貴死人的地點,租給文創誰租得起,最後不也是找個人頭再轉租,目前已經有文創園區這樣用了,完全合法

電影院本來就是文創相關設施,只是不是台灣的文創而已

飯店完全沒問題,解釋成來看文創的人住宿用,就是100%合乎用途
引用:
作者judoyang
圖下面的文字...你沒看到嗎?

我有看到,是那文字本來就是個沒頭沒尾的內容,ooo 用途為主,那麼如我上面所講都合乎說法

就是商場、辦公室、旅館通通不用改,就地合法,和 gLiC8e1e5I83 通通拆掉完全不同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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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5-04-16, 01:46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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