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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10
文章: 6
反正有車號,逕行舉發就得了。當時交通阻塞程度,沒有主動避讓的車輛也不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1款規定:「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舊 2010-12-25, 01:47 A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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