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dkjfso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192
中華民國刑法第 344 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放貸的通常不會踩到這條
因為他們會讓你簽一些東西證明你是有思考過
不是急迫、輕率、無經驗或我有限制你人身自由而你無法找其他人求助

然後這種戒不了賭一把翻本心態的人是沒救的
注意財產不要落到她名下就是了
她只要哪裡有錢就會去借
他們智商很低不會算利息
名下有財產就會去抵押
看澎恰恰就知道了
舊 2024-04-18, 06:43 AM #1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dkjfso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