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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聞蒼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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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台灣,台北
文章: 222
[QUOTE=aerocat]請個好律師就能逍遙法外

這個案子被告沒有請律師,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審易字第 3226 號刑事判決。
侵入住宅罪30日,毀損他人物品10日,應執行拘役35日,緩刑罰金2萬,其實不划算。
但是緩刑期過不會留前科。
你以後整天擔心受怕可能還得搬家也跟法官沒關係,人家住職務宿舍門口有警察看門體會不了。
法律就是這樣,你身體太壯沒被打死就只是普通傷害罪,老婆通姦打到有心臟病的老王梗屁了變成傷害致死判8年。只看侵害程度不管惡性。
以前有人被認為檢舉違規,對方拿罰單來嗆要幫他繳錢,叫警察來檢察官說連恐嚇都不算,我教他以後收下罰單繳錢然後再去提告恐嚇取財,刑度翻倍這樣才好玩。
以後看到別人打架也不要阻止,打完看有沒有打死人,不然法官又要說不知道是殺人未遂還是傷害,很難判。算了,最近法官跳樓,講太多又要被砲。[/QUOTE
結果真正的事實比想像更殘酷,我也沒請律師直接就是九十天,法律真是好棒棒所以只能讓加害者變成受害者,還是那種只能跟閻王爺訴苦的被害者,反正法律只保護加害者,尤其是
惡性重大的那種特別保護,有個老畜牲又發病開始亂駡人,帶著助行器不良於行,還管不住
自己的嘴,忍很久不再客氣,見一次扁一次,搞不清楚狀況要見義勇為的也一併修理。
舊 2024-04-15, 02:49 A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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