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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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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18
引用:
作者LDSKINGII
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22b4d96d-9b31-497e-a0de-c24acdab3af8?fbclid=IwAR1zvi_uoRoYeARxJI6OiextK4KNImFElcGaEAzbWPK7pcCClTr_bKESxfg

https://i.imgur.com/gPY16SZ.png

這裡指的警察機關鑑識屬實應該是負責網路犯罪的電信警察吧?

當然最後搜證還是要移送司法裁決,直接要求業者下架確實有點怪

還是業者覺得有疑異可以提行政救濟之類?


引用:
(四)增列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對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刊播其本人之聲音、影像,經向警察機關聲請鑑識具深度偽造情事者,應檢具鑑識資料請求上開業者依限停播、限制瀏覽、移除、下架並留存相關資料義務,以及業者違反義務之處罰。(修正公職選罷法第51條之3、第110條、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47條之3、第96條)


不只是要求業者下架,還要處罰業者。
也就是逼迫各站站長要像大陸網站一樣「自律」。
這樣就不是政府限制言論自由,
是業者自己判斷的問題。

說到底,中介法又沒過,
現行法律中,業者有這方面的義務嗎?
舊 2022-12-18, 01:06 PM #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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