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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e Ch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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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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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87
引用:
作者ryanwen
重點是明明在國外是"個人使用"的"美容器材",到台灣變成"醫療器材"...

而且還只是衛福部自身認定,並無法條規範...

怎麼還這麼多人在幫政府講話, 難道是有被擋到什麼嗎? XD

感覺有人在帶風向....


醫療器材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藥事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醫療器材依據風險程度,分成下列等級:
第一等級:低風險性。
第二等級:中風險性。
第三等級:高風險性。

第 3 條 附件檔案

醫療器材依據功能、用途、使用方法及工作原理,分類如下:
一、臨床化學及臨床毒理學。
二、血液學及病理學。
三、免疫學及微生物學。
四、麻醉學。
五、心臟血管醫學。
六、牙科學。
七、耳鼻喉科學。
八、胃腸病科學及泌尿科學。
九、一般及整形外科手術。
十、一般醫院及個人使用裝置。
十一、神經科學。
十二、婦產科學。
十三、眼科學。
十四、骨科學。
十五、物理醫學科學。
十六、放射學科學。
十七、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者。
 
舊 2016-12-27, 01:27 A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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