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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x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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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xtm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苦命IT工人
文章: 586
Smile

引用:
作者hoba
開四槍確實不符比例原則,應該一槍直接爆頭就好,下次請比照辦理
一槍爆頭就爽了..當時被擊傷的歹徒根本沒有帶槍再身上..
我還不知道我們的警察權力大到,看到前科犯想逃跑,可以一槍直接擊斃的地步?

煩請自行查詢
最高法院 刑事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二七號
引用:
作者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二七號
本案發生時,被告與其組長黃建榮及其他員警到達現場,分自三面埋伏包圍,依員警當時之人數、穿著及佩帶,足見已佈署優勢警力。又被告自
陳,係伊往王明助方向移動,雖王明助仍繼續逃跑,然王明助未攻擊警方,又未攜帶槍械,警方當時無立即危害。

還是歡迎以下陪媒體起舞嚕
舊 2014-10-30, 04:58 P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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