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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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anoem
請教一下!!!
在都更還沒熱之前曾看過一個節目專題,其中...坦白說還是看無。
但是有一個重點陷阱是說第一次協調會如果當事人沒參加,
其權利是喪失的...不知都更法條內這一點是否對的(當下覺得是坑殺)
煩請專業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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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一下政大法律系劉宏恩老師的說明
引用:
有什麼疑問嗎?舉重以明輕,你們想想︰就連拆屋逐人都可以用這種方式來視同已經同意的人來處理了,更何況只是學個手語呢?你們別在那邊唉「為什麼躺在家裡也會忽然冒出一個用存證信函表達反對的義務,而且不履行此義務就必須承受另一種更可怕的義務」。你們沒看新聞嗎?這就是某一部法律的偉大精神啊!
喔,對了,我忘了跟你們講那部法律還有更偉大的一個精神︰事實上,就算你們用存證信函表示反對,也根本不一定有用。因為我收到你們的反對之後,仍然只需要拿來「參考」審議,審議後我照樣還是可以「維持原議」喔。
所以,這部法律夠偉大吧?!
順道一提︰我對於非常多我教過的法律系學生去「讚」成大某位大三生寫的「關於王家都更案」的文章,而且狂推它「中肯」,感到非常詫異!我要特別強調我是針對「法律系學生」。因為那位成大張同學不是學法律的,假設他沒有去看法律或是看不懂法律我覺得情有可原。但是身為法律人,請問依照大家最基本的訓練︰你們是不是至少應該把他提到的法律條文翻出來看一看,判斷一下他是不是根本弄錯了?
這位成大同學說︰王家自己要負責任,因為他們沒有積極參加公聽會,假設他們有參加,就可以「根據都市更新條例逼迫建商修改方案」---請問點讚的法律系同學,你們真的有去看都市更新條例的條文嗎?這樣的條文在哪裡?
事實上都市更新條例19條明文規定︰就算民眾參與公聽會表達反對意見,也只是提供主管機關「參考」審議而已。主管機關照樣可以維持原議。這也是為什麼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再三強調「公聽會程序既僅在於聽取民眾意見,對於選定實施者或其如何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並無任何拘束力,更新單元範圍內之所有權人尚不因未參與該公聽會,對其權利產生損害或重大影響」,翻成白話的意思就是「你參不參加公聽會其實根本差別不大」。(這一點其實是被告台北市政府的主張,然後被法院採納)
對於許許多多附和張同學的主張「王家自己沒有出席公聽會,因此產生失權效果」的法律系學生,可否請你們告訴我︰都更條例有哪一條規定了「不出席公聽會就失權」的法律效果?讓權利人失權難道可以沒有法律依據、不讓權利人事先可得預見的嗎?
我覺得張同學的原文最大的問題之一,就是他用「事後諸葛」的方式「倒果為因」,一再強調「如果王家當初有積極參加公聽會的話,就不會...」,但是他完全沒有從民眾行為時的「預見可能性」的角度做思考。在一個法治國家中,如果要讓人民承擔一定行為(包括缺席這種不作為)的不利益,就必須要讓民眾有預見可能性。請問︰在都更條例根本沒有規定「缺席公聽會將發生失權後果」的情況下,一般民眾如何可能知悉「出席這個公聽會表達反對」是如此關鍵?我們若是在問題發生之後才用一副「事後諸葛」的口吻說「誰叫他們當初沒有如何如何」,豈不只是更加凸顯某種「假理性/真冷漠」下的事不關己的心態?更別提它根本違反了「讓民眾可預見自己行為後果」的法治原則。
另一個嚴重的問題在於︰事實上都更條例對於公聽會並沒有要求民眾必須參加、完全是自由參加,而且就算是權利人真的出席表達反對意見,那個反對意見也不一定會被採納。那麼我可不可以請問你們︰在邏輯上和法理上,即使只是用體系解釋和目的解釋,法律為什麼要針對一個「自由參加,而且就算參加表示反對也不一定有用」的公聽會,賦予一個「缺席即失權」的法律效果呢?缺席了會失權,但即使出席了也不見得會有權,這是什麼道理?
說來說去,請問在這個案子中,「缺席即失權」這個「法律效果」究竟打哪裡來的?它沒有法律依據,又似乎不合乎邏輯,難道是從嘴砲裡打出來的嗎?
別人的學生我沒有資格罵,但是很抱歉,如果是我教過的學生,我要罵。一個法律人連最基本的動作︰「去看一下法條」都沒有,竟然就隨便針對別人講錯法律的文章按讚和說中肯,那你們跟一般未受法律訓練的鄉民有什麼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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