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emmy
機車從來就不是慢車,在動力與性能都可達到道路標準的情況下,本該與汽車共享一般道路
不要再傻傻的被無腦的公務員騙了,呆呆的將機車當成人力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9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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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被洗腦啊
道路會這樣分不就是【車種分流】
想也知道肉包鐵跟鐵包肉混在一起會有什麼後果
我拿到機車駕照第一年自己還發明二段式左轉咧
就是不想左轉時跟汽車碰在一起
我相信很多騎乘機車的用路人
即使車速不慢也沒辦法很安穩放心的騎在快車道上
我要是騎到快車道上去,除非是真的被逼到無路可走
才會打個方向燈示意一下,再切過去
某些人就不同啦
即使機慢車道沒有任何阻礙,他也是很堅持的馳騁在內側車道上
大型路口要左轉,也不依交通法規待轉,就從最內側直接轉
當他騎在機車道時,即使左側汽車老早閃燈示意要靠右停車
他還是很堅持自己的路權不快不慢的卡住,就是不讓人家靠右停車(有必要仇視汽車到這樣嗎??)
我相信這造成不少汽車駕駛要舉
也讓我們規矩騎車的要共同遭受罵名
當這些 任我騎 的騎士換成他們開車時
又要享受臨停的便利
什麼都不爭,就是爭路權
現行的規則、法律都不遵守了
推動什麼配套、新規定,就能保證其他人也能跟著遵守
我看還是大家
橋歸僑、路歸路,
彼此不接觸
還來的安全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