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剛剛東森新聞對此事件的探討
陳建州不管是用 義賣 公益都已經犯法
公益勸募條例(950425立法院三讀通過)網址如下
http://www.npoalliance.org.tw/Page_Show.asp?Page_ID=343
節錄幾項重點
第五條 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
一、 公立學校。
二、 行政法人。
三、 公益性社團法人。
四、 財團法人。
各級主管機關(構)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
陳建州的公司為營利機構非以上所列 所以不得進行勸募
第十七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之必要支出,得於下列範圍內,由勸募活動所得支應:
一、 勸募活動所得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百分之十五。
二、 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未逾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八。
三、 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八百七十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一。
前項勸募所得為金錢以外之物品者,應依捐贈時之時價折算之。
據陳建州所言已經賣超過千萬 所以他得保留的金額為580*8%=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