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稻田捕手
這不是公務員搞錯法規的問題,而是法律本身出了問題。
我國民法中原來有很多傳統道德觀念下的產物,甚至是無關道德僅是符合「傳統倫理(?)」的條文,近年來才陸續被修改。
當初阮姓男子與同居人所生下的女兒之所以不能報戶口,是因為阮姓男子的同居人是有夫之婦,而依民法第1063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所以小女孩「依法」被認定是生母及其丈夫的「法定婚生子女」,除非「法定父母」出面向法院否認小女孩是他們的親生女兒(否認子女之訴),否則阮姓男子根本無法當這個女兒的「法定父親」。
問題來了,小女孩的生母若是出面否認小女孩是其丈夫的親生女兒,豈不公開承認有婚外情?豈不公開承認犯了「妨害家庭罪」?而其丈夫若是出面否認有這個女兒,豈不公開承認戴綠帽?所以小女孩的生母及其丈夫根本不可能出面否認,所以戶政事務所的人員也無可奈何。
民法第1063條是為保障婚姻神聖而訂,然而在這事件中卻成為阻礙親子認定的絆腳石。
後來民法因為這事件而修改,小女孩才能認了親生父親。
我的感想,誠如一位法學前輩所言,台灣不是真正的法治(Rule of law),只是依法而治(Rule by law)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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