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格禁菸 網友罵爆:箝制言論自由
•聯合新聞網 2009/02/18
部落格也開始「禁菸」?奇摩、無名等各大部落格網站最近發布公告,禁止網友上傳出現菸品、香菸品牌與「可能引發其他使用者吸菸慾望」的圖片、文字與影片,連網友自拍的抽菸照都被禁止,不少網友怒批「箝制言論自由」。
【聯合報╱記者顏甫?/台北報導】
部落格也開始「禁菸」?奇摩、無名等各大部落格網站最近發布公告,禁止網友上傳出現菸品、香菸品牌與「可能引發其他使用者吸菸慾望」的圖片、文字與影片,連網友自拍的抽菸照都被禁止,不少網友怒批「箝制言論自由」。
在部落格上分享菸品心得已三年的網友Silence大表不滿,直說:「不懂違法在哪?」他指出以前只規定不能交易,現在連寫心得都犯法,認為抽菸者的人權與言論自由被嚴重侵犯。還有網友自拍抽菸照片,被網路業者強迫刪除,認為「可能引發別人吸菸慾望」,相較於拍酒或談酒只要加註警語,網友直說「抽菸顯然是十惡不赦」。
同樣的狀況出現在捲菸、菸斗用法等分享文章,專門介紹雪茄的部落格因被認定為菸品,所有文章被迫刪除,站長張先生嘆口氣說「以前雪茄是品味的象徵,如今被打為三等公民」。
網友們激烈反彈,認為此舉「擾民且治標不治本」,要求「有限度」開放菸品、雪茄與捲菸等分享與討論文章,對此,無名小站表示「需配合政府法令」,但不會無限上綱。
無名小站表示因接到台北市衛生局健康管理處的來函,表示發現有網友放了與菸品相關的照片與內容,因此希望協助宣導。過去內容管制較鬆,但現會強制要求網友拿下。至於此舉是否會干涉到網友言論自由?無名小站坦言「我們只能配合政府法令,沒有立場評論」。
對於台北市衛生局的來函,各大部落格網站都已公布在公告區,積極宣傳,配合辦理。但有不願具名業者認為若照片或影片****現「菸」的畫面,是否真的違法?「可受社會公評」。
PTT的菸版針對相關法令有不少討論,該版曾因有菸品交換、贈送的文章,被台北市衛生局發函警告,還有網友因此受罰。暱稱ss855212的網友認為新法令是「文字獄」,表示把抽捲菸、煙斗等體驗放上網,只是為了記錄。
有網友想找國外空間的部落格,想藉此規避台灣的法令。還有網友想串連,準備聲請大法官釋憲,還部落格言論自由。
[公告] 菸害防制法,無名規定新上路
親愛的無名小站使用者您好:
因應菸害防制法修正,即日起如您上傳的圖片、文字及影片中,有下列情形者,為免您觸法,站方將予以刪除:
1. 您上傳的內容有販售菸品及菸品外盒造型商品的情形。
新公布菸害防制法第十四條規定: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如有違反,依同法第三十條規定,將被處以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之罰鍰。
如果您上傳的內容有販售相關商品(例如:香煙造型打火機),站方將會移除您上傳的內容。
2.您上傳的內容中,有露出香煙品牌Logo,或是直接、間接宣傳菸品或吸菸行為者
由於菸害防制法第二條新增規定,無論任何形式之商業宣傳、促銷、建議或行動,只要可能讓消費者因此產生使用菸品的效果,都為菸品****,如果在網路上有刊登菸品****行為者,將可能依照菸害防制法第二十六條,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站方在此提醒使用者,如果您上傳的內容有露出香煙品牌Logo,將有極大可能被認為菸品****而遭罰,
為了避免您遭到處罰,站方也將予以移除。
如您上傳的內容中,並無包含具體的菸品品牌,但有直接或間接宣傳菸品或吸菸之行為的情形,
(例如:文章內宣傳菸品使用,或是商家宣傳比較香菸口味),為了避免您受到處罰,站方也將刪除。
3.所謂的菸品,除了一般的紙菸外,也包含菸草、雪茄,及其他菸草製品(如水菸)。
故如您上傳的內容縱然不是一般的紙菸而是雪茄或菸草的話,也一併受到上述規則管制,如有違反,站方也將予以刪除。
站方再次提醒您,為了避免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遭受處罰,請再行檢視您目前網誌、相簿及影音中是否有相關的內容,
並請先行自行移除。
[公告]菸品管理-因應菸害防制法
分類:部落格公告 2009/02/13 11:40
親愛的網友您好:
因應菸害防制法修正,即日起如您上傳的圖片、文字及影片中,有下列情形者,為免您觸法,站方將予以刪除:
1. 您上傳的內容有販售菸品及菸品外盒造型商品的情形。
新公布菸害防制法第十四條規定: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 如有違反,依同法第三十條規定,將被處以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之罰鍰。
如果您上傳的內容有販售相關商品(例如:香煙造型打火機),站方將會移除您上傳的內容。
2.您上傳的內容中,有露出香煙品牌Logo,或是直接、間接宣傳菸品者
由於菸害防制法第二條新增規定,無論任何形式之商業宣傳、促銷、建議或行動,
只要可能讓消費者因此產生使用菸品的效果,都為菸品****,
如果在網路上有刊登菸品****行為者,將可能依照菸害防制法第二十六條,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站方在此提醒使用者,如果您上傳的內容有露出香煙品牌Logo,將有極大可能被認為菸品****而遭罰, 為了避免您遭到處罰,站方也將予以移除。
如您上傳的內容中,並無包含具體的菸品品牌,但有直接或間接宣傳菸品或吸菸行為的情形, (例如:文章內容宣傳菸品使用、或是商家宣傳比較香菸口味),為了避免您遭到處罰,站方也將刪除。
3.所謂的菸品,除了一般的紙菸外,也包含菸草、雪茄,及其他菸草製品(如水菸)。
故如您上傳的內容是在介紹雪茄或菸草的話,也一併受到上述規則管制,
如有違反,站方也將予以刪除。
部落格小子再次提醒您,為了避免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遭受處罰,
請再行檢視您目前的部落格及部落格相簿中是否有相關的內容,並請先行自行移除。
部落格小子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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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菸害防制法》已經快變成文字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