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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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5 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第 318- 1 條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這一條啊...
他是寄mail傳訊息給你吧...
用這一條告不成立喔...
1.你是當事人...
2.不是無故....
如果a跟b互通email....c偷看mail....
c才算妨礙秘密
但...如果是信件...c是b的父母...
因為不是無故..所以不成立(算...父母的特權啊...)
如果a跟b互通email...b未經a的允許..把mail公開
也不成立
但是b不能將a的個人資料洩露..住址電話..
如果是之前常發生..a跟b拍了親密漏點照..分手後..
b把照片到處po...也不成立妨害秘密罪
因為...a要告妨礙名譽或妨礙風化
如果a跟b起衝突...b把和a之間的mail公開...並加上一些辱罵字句
那也不算妨害秘密....算毀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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