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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龍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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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33
什麼叫「性騷擾罪」?什麼又叫「強制猥褻罪」?輕微一點的叫性騷擾罪,嚴重一點叫強制猥褻罪,
什麼叫輕微一點的,那就是偷摸女性,但在女性發現時被制止時,無任何威脅性的動作,也無任
何使用暴力手段使女性無法反抗,像是抓著被害女性的手或是用力的抱著她,讓女性無法反抗其
性騷擾的行為,這就叫性騷擾,相反的就叫強制猥褻罪,而新聞的嫌犯為何無罪,別去看那個什麼
十秒的,那根本不是重點,重點在於當時性騷擾根本還沒立法完成,當以強制猥褻罪來移送時,嫌
犯所犯的就以現在來看就只是性騷罪而已,當無法證明嫌犯的行為有任何強制的行為時,法官當然
是以無罪來判定了,然而很多大就在這裡大作文章,這明明就只是過去法律不完整所造成的,現在
有所謂性騷擾防治法,如果以相當的情形發生在現在,嫌犯如果以性騷擾罪來移送,那結果就不同
了,畢竟性騷擾罪的條文是相當清楚的只要有意途加上只要觸摸到女性的私密處,那管你有沒有強
制行為,這罪名都是成立的,或許有人會問,為什麼不用性騷擾來判那個人呢?這問題就在當時性騷
擾防治法還沒出來,而法律又有不可以用現在立的法律,去處罰以前法律還沒成立的犯罪行為的原
則,這才是這新聞裡嫌犯之所以無罪的原因...

法官也知道這嫌犯有罪,但問題是用來定嫌犯的法律,嫌犯並不符合其要件,而真的可以用的(指性
騷擾罪),又因為不可溯既往而不能用,法官還能怎麼樣呢?傷害罪判殺人罪或竊盜罪判強盜罪,我想
如果發生這樣的判例,這可就變成了法官的犯罪問題了....
 
舊 2007-08-30, 06:09 PM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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