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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還蠻多人遇到這種鳥事的。
我提供親身經歷給大家,教大家如何自保。
如果在賣場被懷疑偷竊,通常會有警衛或工作人員不讓你離開,要請你跟他們去辦公室。
這時候千萬不要慌張,也絕對不要跟他們去任何地方,就站在原地。
櫃台通常有攝影機,稍稍靠近攝影機,讓攝影機拍清楚一點。
然後跟對方說你沒有偷東西,你就可以離開了。
這時對方一定會阻擋你,不讓你離開。
(最好能讓攝影機拍到阻擋的動作,有友人同行手機就拿出來拍別客氣)
重點來了......
馬上打110報案,說明你所在的地點,跟警方說有人妨礙自由,請他們來處理。
(一定要親自打110報案,報案電話會有紀錄)
然後站在原地等警方來,不要讓任何人接近你以免被栽贓。
(有認識媒體朋友的,也打電話請他們來吧)
等警方來後向警方說明此情況,處理過程中,警方也不可以搜你的身,(但你可以配合警方要求)
告訴警察對方不讓你離開,所以你要告他"妨礙自由"(要講對,不要講其他有的沒的)
千萬不要接受對方的口頭道歉,要堅持提告對方,所有人都去警察局作筆錄。
到警察局之後警察一定會希望你們私下和解,因為如果你不和解堅持提告,
那個阻止你離開的人當場就要被收押。
這時候你就可以開出和解金額了,
如果對方不和解,那報案三聯單寫一寫,對方被關起來你就可以回家了。
沒有人會想被關,所以都是私下和解,
至於和解金額多少就看自己的談判能力嘍。
(當時和解的金額約是5萬左右)
如果你是真的偷了東西被抓到,建議你還是乖乖認罪,搞一些有的沒的只會讓自己更慘。
但如果你真的沒偷東西,就要懂得維護自己的權益,不要被欺負了再上網抱怨這都沒用。
附上相關條文
刑法第302條 (妨礙自由)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2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7條(非法搜索)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第一項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一九五條(名譽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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